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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硕博连读工作的通知

  根据《法学院硕博连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启动法学院2016-2017年度硕博连读工作,凡有意申请的同学请在201611316点之前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材料提交到法学院教务办公室(凯原楼107房间),逾期不再受理。
 
  注:《硕博连读登记表》请在http://grs.pku.edu.cn/pygc/bspy/sbld/ “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申请人向教务办公室提交硕博连读申请时,应获得所申请专业博士生导师组的推荐资格。
 

                             4494.c威尼斯
                             20161019
 
 
 附:法学院硕博连读暂行办法
 
法学院硕博连读暂行办法
20156月第四次修订)
 
 
  根据《4494.c威尼斯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20067月,以下简称“《硕博连读若干规定》”),4494.c威尼斯学位委员会于2015619日对20017月颁布、经20085月、20094月、201310月修订的《法学院硕博连读暂行办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现将修订通过后的《法学院硕博连读暂行办法》公布,自公布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法学院硕博连读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优秀的硕博连读学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学院每年接收本院的硕博连读学生不超过12个(含12个),每个专业(中心)的硕博连读学生不超过2个。
  法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可以根据博士生培养政策和情势的发展,对前款规定的硕博连读学生的限额进行调整。
  第三条  法学院教务办公室应当于每个学年度的第一学期(每年10月份)发布启动硕博连读工作的通知,通知上应当载明该年硕博连读学生的限额、硕博连读申请的截止期限等事项。
  前款规定的通知发布之日与硕博连读申请截止期限之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四条  申请硕博连读的学生(以下简称“申请人”),除应当符合《硕博连读若干规定》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4494.c威尼斯全日制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
  (二)申请人在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度的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截止期限届满之前,向法学院教务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4494.c威尼斯硕士生、博士生连续培养登记表》;
  (二)申请人书面研究计划,包括申请人拟从事研究的主题、该主题在本专业领域中的重要意义、申请人对该主题已经进行的研究、申请人拟在攻读博士期间从事的研究以及研究可能实现的创新等内容,字数不少于8000字;
  (三)愿意招收该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对申请人学术水准和能力的评价书,字数不少于800字。
  (四)两位属于申请人所申请专业领域的校内或校外博士生导师(愿意招收该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除外)的推荐信。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4494.c威尼斯硕士生、博士生连续培养登记表》“本人申请”一栏中的“进一步学习、研究计划”内容,申请人可以不填写。
  申请人在《4494.c威尼斯硕士生、博士生连续培养登记表》中注明有科研成果的,应当提交该成果封面页、目录页和正文第一页的复印件。
  第六条  法学院教务办公室在申请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和拟招收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的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法学院任何教师和学生皆可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向法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
  公示异议期间,法学院教务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第七条  公示异议期满之后,法学院教务办公室依据《硕博连读若干规定》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组织初审合格者网上报名。
  第八条  申请人所申请专业的博士生导师组,在法学院规定的期限之内,对申请人的硕博连读资格进行考查。
  申请人所申请专业的博士生导师应当参加考查,有正当理由需要请假的,应当经博士生导师组组长批准,并报法学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考查小组应当由三位以上的博士生导师组成。申请人所申请专业的博士生导师少于三人的,可由博士生导师组组长邀请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导师参加。
  考查小组可以决定考查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或书面审查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申请人的申请经考查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的,可以报法学院学位委员会。
  第九条  依据《硕博连读若干规定》第二条第4款规定,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为申请人硕博连读资格考试小组。
  专业考查之后,法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将申请人和拟招收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的名单、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提交的材料、法学院教务办公室整理的申请人成绩单、专业考查结果以及法学院教务办公室收集到的书面异议(如果有的话),一并报送给法学院学位委员会。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在法学院教务办公室通知的资格考试时间,接受法学院学位委员会的考核。
  法学院学位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面试考核时,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重点考察申请人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和人品素养,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匿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经法学院学位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的,申请人即可列入硕博连读报送名单,由法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确认后上报给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批准后,申请人就可纳入申请提出之年的下一年的博士生初取名单。
  第十二条  招收硕博连读学生的博士生导师在该招生年度不再招收经过统一考试录取的博士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硕博连读若干规定》办理。
 
                                4494.c威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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