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筚路蓝缕的开拓者——记金瑞林教授和他的环境法学

 

 

 十月的北京,正是秋高气爽。蓝天白云,绿树婆娑。一场别开生面的露天师生对话会在4494.c威尼斯古朴典雅的四合院里举行:闪翼着智慧的热烈,却不失怀旧的温馨。这是值金瑞林教授从教五十周年之际而举办的“瑞林• 2009 环境法博士生全国学术会议”。 在此之前,“中国环境法学30年暨金瑞林教授从教五十周年座谈会”也拉开了序幕。

正如这些活动的主旨所见,环境法与金瑞林总是紧密结合着的。回顾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历程,金瑞林教授也确实称得上是中国环境法学科的开创者,而他的满园桃李更是营造出中国环境法学今日欣欣向荣的气派。

金瑞林教授1959年毕业于4494.c威尼斯法律系。熟悉北大法律系历史的人都知道,此时正是北大法律系的重建时期。1954年,在时任政府院副总理、中央政法委员会主任董必武的直接指导下,确立了“依靠老干部,大力培养青年教师,吸收有真才实学的老教师,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作用”的指导思想,并由司法部教育司司长陈守一出任第一届主任。这一时代的政治特色使得当时的北大法律系的课程设置也具有深刻的“苏联烙印”,但北大法律系的教学还是非常注重法律学科自身的特点,开始重视中国内容课程,逐步取消苏联课程,学制也由四年改为五年。可以说,这一时期的法学教育使得法律学生打下了坚实的法律知识基础。也正是这一代法律学人,在历经十年浩劫之后,1979年重启中国的法制建设进程时,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金瑞林教授就是这其中的典型代表之一。金瑞林教授在中国高校中最早开设环境法学课程和招收环境法硕士与博士生,称其为中国环境法学的开创者是不为过的。

环境法学是法学领域里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型学科。纵观各国,它的发展历程相较于刑法、民法等传统法律学科而言,也是非常晚的。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影响下,国务院于1973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后,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这也成为了我国环境法学起步的标志性事件。可以想见,在金瑞林先生早期的求学生涯中是很难接触到环境法学的。无疑,在当时的时空条件下,选择环境法学作为自己的主力研究方向,需要相当的气魄。而在今天全球各国所面临的环境危机背景下环境法学迅速发展的趋势,更是证明做出这样的选择还是需要深刻洞察力的。检索金老这一段时期的学术活动,我们可以看到诸多颇富启示意味的东西。19852月至4月,美国耶鲁大学等9所高校法学院访问;19869月,加拿大哥伦比亚大学访问教授;198812月赴日本参加学术会议。金老这一段密集的海外学术交流活动时期,也正是中国环境法学初步发展和理论准备的时期。环境法学作为一门外来学科,吸取海外已有科研成果,无疑是建立中国环境法学的必由之路。金教授通过参加这一系列的海外学术活动,为中国环境法学作出了诸多开创性的工作。

  正如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前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理事长曲格平先生在金教授指教周年座谈会上所指出的,“我国 1979 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通过经历了一个艰难的历程,而这其中金瑞林教授是做出了重要功绩的。”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围绕《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国环境法学的开创者发表了中国第一批环境法学论文,金瑞林教授在1980年发表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实施中的几个问题》是其中的代表性论文之一。在此之后,学术界开创了80年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期间,金瑞林教授的身影同是活跃,相继发表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专著和论文:《环境法——大自然的护卫者》(金瑞林,1985)、《环境法的适用范围、目的与作用》(金瑞林,1982)。此外还和日本学者一道,出版了代表性论文集《中日环境法学学术交流文集》(金瑞林、加藤一郎等,1985)。进入1990年代后,环境法学界围绕中国环境法基本制度、各部环境单行法、外国环境法基本制度、国际环境法的跨部门制度开展了深入的研究,围绕着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诉讼和环境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一些开创性的研究。这一时期,金瑞林教授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专著和论文有:《市场经济与环境立法》(金瑞林,1995),《中国环境与自然资源环境立法若干问题研究》(金瑞林、汪劲,1999);代表性教材有:代表性教材包括《环境法学》(金瑞林,199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金瑞林,1999)。来到21世纪,中国的环境法学呈现出的一个特点就是反思性论文和论著的开始出现。在这新的环境法学发展态势面前,已步入高龄之年的金老还是作出了一个开创者的贡献,他和汪劲在2003年合著了《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成为这一反思的代表性论著,生动的展现出金瑞林教授长青的学术生命。

除了在学术理论领域进行艰苦的探索和开创性的工作,金瑞林教授还积极参加法制建设实践。在繁重的科研任务下,他同时担任了诸多学术兼职:国务院环委会科学顾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法律顾问,并参加了《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重要环境法律的起草、修订或审定工作。这些工作切实推动了我国的环境立法进程。而他在自己担任的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学会副理事长、北大环境科学中心副主任等职务中也切实的为整个中国环境法学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这些都生动的体现着中国传统知识分子学以致用、经世济民的情怀。

然而面对这些独特的贡献和荣誉,金瑞林教授自己却是极为谦虚。在“中国环境法学30年暨金瑞林教授从教五十周年座谈会”上,金瑞林教授谦虚地说,“中国的环境法学能有今天的成就,是全体环境法学人共同努力的结果,我只不过是做了一些微薄的贡献。”最后,金瑞林教授指出我国环境法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依法治国也有进步,但今后环保事业仍然任重道远,制约因素还很多,比如有关理论的研究仍需深入、环保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如何处理、应建立哪些环境法具体制度、环境基本法的修改面临难题等等。金瑞林教授对继续从事环境法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学生也提出了期望:有“衣带渐宽终不悔”的精神,刻苦钻研、坚守学术道德,把环境法事业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