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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马忆南教授解读新《婚姻登记条例》

 

  新《婚姻登记条例》于818日正式出台。新《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折射出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让人们感受到了严肃的法规后面蕴涵的人情味,它将在很大程度上为人们结婚、离婚带来方便。4494.c威尼斯马忆男教授指出,新《条例》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新《条例》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从名字上就可以看出来,原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现改为《婚姻登记条例》,这表明政府对个人婚姻生活淡化管理,强化服务。从具体内容来看,从不需要单位开证明到取消强制性婚检,这都体现了政府对婚姻当事人由重管理到重服务的转变。


  结婚需要单位开证明和离婚需要单位开介绍信都是旧的单位制的产物,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越来越表现出其不适应性。在旧体制下,几乎每个人都隶属于一个单位,人员流动较少,单位对所属者的婚姻状况比较了解。但是在现代社会,单位性质和职能发生了变化。随着人员流动的加剧,单位对职工的生活状况很难了解,单位开证明实际上形同虚设,有时候还会带来麻烦,尤其对一些外来流动人口。因此,取消单位开证明是必然的事。


  对由此可能产生的重婚问题,马教授认为,《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的一些规定可以对此起到保障作用。当事人要签署一个本人无配偶的声明,如果出现重婚,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法治社会避免重婚所采取的一般方式,即公民自身要对法律负责。

 
  新《条例》虽然取消了强制婚检的规定,但并未对婚姻登记降低要求。实际上,婚检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必要的。对结婚当事人个人来说,婚前保证彼此的健康有利于以后婚姻幸福;对国家来说,保证了优生优育。即使取消强制性婚检规定,但要求结婚人证明不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这既体现了对个人的尊重,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姻秩序的保证。虽然只是观念上的一种变化,但体现出法治国家的职能和意义。


  其二,新《条例》对中国内地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婚姻登记一视同仁,这也是一个法治国家所应有的态度。原来的涉港澳台婚姻、涉外婚姻是根据结婚对象的不同由几个分散的规章来进行规定的,新《条例》将他们合而为一,便于法制的统一。如原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涉外婚姻不能协议离婚,必须经法院判决离婚,现在统一规定与其他当事人享有同等权利。


  其三,新《条例》对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规范化管理。以前在许多地方,尤其是广大农村,婚姻登记混乱,如乱收费、对婚姻档案管理不严格等。现在新的《条例》中增加了一章《罚则》,专门对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统一规定,维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利益。


  马教授认为新《条例》总体上体现出国家在市场经济时期对婚姻登记作出适应性的转变,顺应了民意。但新《条例》在执行中可能还会有一些问题,如婚检问题。在新《条例》中取消了强制婚检的规定,但仍然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这是与《婚姻法》相适应的,但在操作上可能有一些问题。在结婚登记的5项要件中,其他基本上是可以通过一些办法保障的,但这一条如果不通过婚检,是没有办法保障的,这可能是尊重个人自由和保障社会秩序的一个矛盾。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需要婚检,至于怎么检,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马教授还担心的一个问题是,新《条例》使离婚的程序简便了,原来规定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现在可以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虽然办事效率是提高了,但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轻率离婚。据我国《婚姻法》的精神,既保障离婚自由,但同时反对轻率离婚。离婚太自由、太方便可能会使弱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尤其是妇女和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