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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刑法思潮论坛”之二十六“事实因果与刑法中的结果归责”讲座在北大成功举行

    2014年4月10日晚上六点半,由4494.c威尼斯“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4494.c威尼斯、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五校联袂主办的“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系列活动第二十六场,在4494.c威尼斯凯原楼一层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本次论坛主题为“事实因果与刑法中的结果归责”,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副教授主讲。
    此次论坛由4494.c威尼斯梁根林教授主持,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和4494.c威尼斯副教授车浩为本场的主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明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邓子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立众、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教授李卫红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孙运梁作为嘉宾出席了此次论坛。此次讲座吸引了来自五个院校的三百多名学生到场聆听。

    劳东燕老师首先介绍了三鹿奶粉案与上海胶州路大火案,并从中引出因果关系问题至少存在两点疑问:其一,两案至少对于部分被告人而言,其行为与最终的结果之间难以证明存在“无P则无Q”的条件关系;其二,两案均属于存在多重介入行为的情形,最终的危害结果是在多行为的共同作用之下累积而成,对于前行为而言,为什么再介入多个行为之后仍无法切断结果的可归责性?以什么标准来判断什么样的条件能被中断?带着这些疑问,劳东燕老师展开了其报告内容,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六个部分。
    在第一部分,劳老师指出了“归因——归责”二分说的缺陷。首先,由于归因被完全置于归责的范畴之外,这使得归因的判断往往被认为是单纯的认识论问题,只涉及事实而无关评价。其次,条件公式的运用直接导致对归因层面本体事实基础的差异性的忽视。再次,条件公式是否是刑法中认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唯一公式,也值得质疑。
    在第二部分,劳东燕老师介绍了正统刑法理论中结果归责的类型。正统理论采用了两种策略来维护结果归责标准在形式上的统一性:一是分而论之,即严格区分实行犯的结果归责与共犯的结果归责;二是大而化之,即混同作为犯的结果归责与不作为犯的结果归责。劳老师从支配维度和义务维度界分了结果归责的类型,同时她又将支配维度的结果归责类型分为“造成”型因果的归责类型和“引起”型因果的归责类型。
    在第三部分,劳老师介绍了作为新兴的结果规则类型的“概率提升”型因果的出现,包括疫学因果关系说和风险升高理论。疫学因果关系与风险升高理论之所以不约而同地面临违反罪疑唯轻的指责,无疑是因为它们均属于“概率提升”型的因果关系,即只能证明行为与危害结果出现的概率升高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却无法证明行为与危害结果本身之间存在条件关系。这种“概率提升”型的因果关系,既不同于“造成”型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于“引起”型的因果关系,更非义务维度的结果归责类型。如果“概率提升”型因果成为刑法中结果归责的一种类型,则人们所面临的限定刑事责任范围与边界的挑战,将比由“引起”型因果所引发的问题要更为严峻。
    在第四部分,劳老师对刑法中结果归责进行类型学思考。结果归责的类型主要分为四种:造成型因果的归责类型、引起型因果的归责类型、概率提升型因果的归责类型和义务型因果的归责类型。从四种结果归责的类型中抽离出了支配可能性与归责有效性两个参数,前述四种归责类型以现实的支配力作为红线串在一起,从强到弱排列。此外,劳老师还指出了区分不同结果归责类型的意义:本体基础的不同势必影响归责论的构建;支配犯与义务犯在哲学根基上存在区别;不同的归责类型适用不同的结果归责原理。
    在第五部分,劳老师对结果归责理论进行反思与重构。在归责的本体性基础方面,应当包括事实关联的判断和支配可能性的判断;在归责的规范性基础方面,应当包括确定属于何种结果归责类型、规范保护目的和刑事政策的考虑;在归责的正当性审查方面,要以被告的基本权利为核心,尊重刑法之前的制度所做的风险分配、个人自治原则和比例原则。最后,劳老师对几类疑难案件进行了探讨,包括造成型、引起型、义务型和概率提升型因果的归责类型案件。
    在报告的最后一部分,劳东燕老师提出了四点推论:“归因—归责”二分说的基本框架没有问题,但归因本身受归责的反制,涉及规范性事实的确定,不能将归因当作纯粹的事实问题;结果归责的归因基础具有多样性,未必只有满足条件公式所要求的事实因果关联程度,才能满足结果归责中的归因基准;单是归因层面事实关联程度要求的降低,不足以否定“概率提升”型因果作为归责类型的正当性,其在公害类案件中有适用的余地;应当关注归因层面本体基础的差异,以及这种差异对归责论的构建所带来的影响。

    在主评阶段,冯军教授首先表扬了劳教授所做的报告,并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劳老师报告中结果归责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存在混乱的地方;其二,劳老师对义务犯的理解也存在一定问题。周光权教授表示基本接收客观归责的观点,并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关于“归因与归责”的说法是有问题的;二是对劳老师对客观归责的这种研究方法是有疑问的,因为其中的区分之中有大量的交叉,并且意义很有限;三是论文中的很多条件关系需要梳理。车浩副教授赞扬了劳老师写作的技巧与风格,并对劳老师文中的几处细节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之后,嘉宾刘明祥教授、李卫红教授、孙运梁教授等分别予以点评。现场的同学们也提出了颇有见地的问题。劳东燕老师对各位老师的点评和同学们的问题一一做出了回应。最后梁根林教授对此次报告做了总结性的陈词。三个多小时的讲座一直处在一种热烈而和谐的学术氛围当中。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每月举办一次,是由4494.c威尼斯“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4494.c威尼斯、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联合举办,旨在展现当代刑法学术前沿基本立场、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的专题性、系列性、学术性论坛。
(文/高凤 霍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