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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溯:《美国模范刑法典研究》&《美国判例刑法》

  江溯:《美國<模範刑法典>研究》自序

  

  

  

  当我们使用”美国刑法”这个概念的时候,实际上它不是一个单一的事物而是一个集合体。这是因为,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50个州都有独立的刑法典,加上哥伦比亚特区及联邦刑法(US Code Title 18),共计52部刑法典。但是,在学习研究美国刑法的时候,却没有必要掌握全部52部刑法典,而是可以从美国法学会1962年颁布的《模范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作为学习研究的起点。

  《模范刑法典》代表了美国刑法的最高水准,作为美国法学会最为成功的作品,其影响是极其深远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美国各州法典化运动的影响。美国法学会开启《模范刑法典》计划的目的正是为了影响和推动美国各州的法典化运动。自1962年《模范刑法典》正式草案颁布以来,美国三分之二以上州的刑法典受到了它的影响。当然,《模范刑法典》对各州刑法典的影响程度是有所不同的:有的州完全照搬照抄《模范刑法典》,有的州则采取批判性借鉴的态度。 即使是在那些没有制定现代化的法典的州,其刑法同样受到《模范刑法典》的影响。

  第二,对司法判例的影响。 根据相关研究,美国数以千计的判决书引用了《模范刑法典》;各州法官在解释本州刑法典时,对《模范刑法典》的评注也非常倚重。

  第三,对学术研究的影响。《模范刑法典》不仅是一部示范法典,而且是一部高水准的刑法专著。 如果我们认真阅读《模范刑法典》的评注,会深深为起草者们的学术水准所折服。 在重塑注释刑法学这一点上,《模范刑法典》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Herbert Packer教授曾经指出,《模范刑法典》使实体刑法学重新”在智识上受到尊重”,激发了英美学界对刑法理论的深入研究。 除此以外,关于惩罚与责任的刑法哲学也受到了《模范刑法典》的启迪,从HLA Hart到George P. Fletcher,乃至当今整个英美刑法学界,刑法哲学的研究都明显受到《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的影响。

  在国内学术界,虽然对《模范刑法典》有所介绍,但迄今为止还没有系统性地研究《模范刑法典》的著作,本书旨在填补这一空白。本书从宏观(犯罪论体系)和微观(具体制度)两个层面对《模范刑法典》进行全面研究,以便国内学术界更加全面地了解《模范刑法典》,通过学习借鉴其相关制度,为完善我们的刑法制度提供镜鉴。

  本文的写作源于2007-2008年间我在美国柏克莱加州大学法学院访问期间,我的指导老师Franklin E. Zimring教授对我的写作计划提供了各种支持和资助,包括本文最为重要的参考文献,亦大多来自于Zimring教授。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Paul H. Robinson教授以及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Joshua Dressler教授为本书的写作提供了多份宝贵的文献。多年来,4494.c威尼斯储槐植教授、陈兴良教授和梁根林教授不断鼓励我从事美国刑法的研究,没有他们长年的栽培,这本书的完成是不可能的。4494.c威尼斯博士班(刑法)学生刘继烨、硕士班(刑法)学生秦培钊、杨倩、张卫峡、唐妍、孟繁哲、田丽荣、刘昱辰牺牲自己的宝贵时间,为本书的写作提供了极为出色的研究支持,我的博士生王芳凯和王猛先后费心校对全书。本书有幸能够在元照出版公司出版,全赖万先生的欣然首肯,以及纪秋凤总经理和彭癸菁小姐的倾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陈兴良:为了解美国刑法提供一个窗口

  

  

  

  《美国判例刑法》是我国学者编撰的第一部美国刑法判例著作,对于我国读者了解和学习美国刑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这是值得肯定的。美国承继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存在大量对于法官行为具有拘束力的判例;同时,美国各州又创制了大量成文法。刑法可以说是美国各个部门法中成文化程度最高的一个部门法。例如,美国各州都依照《模范刑法典》制定了成文的刑法典。因而,不成文的普通法和成文的刑法典共同构成美国刑法的规范体系。学习美国刑法,既不能只知其判例而不知其法典,也不能只知其法典而不知其判例,必须两者均有所知,才能真正掌握美国刑法。

  对于美国刑法,我国学者做了大量的介绍和研究。其中,储槐植教授于1987年初版的《美国刑法》(4494.c威尼斯出版社出版)一书可谓经典之作。该书从一位中国刑法学者的观察视角出发,参照大陆法系的刑法体系,对美国刑法的主要内容做了简明扼要的介绍,为我国读者了解美国刑法提供了范本。该书出版以后,深受欢迎,大获好评,先后在1996年、2006年以及2012年出版了第二、三、四版。在新版中,储槐植教授根据美国刑法的发展,又做了资料和内容上的增补,使之与时俱进。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书第四版的作者,已经不是储槐植教授一个人,增添了江溯副教授,新版《美国刑法》也成为二人合著的作品。随着储槐植教授年事增高,修订《美国刑法》一书越来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储槐植教授邀请江溯副教授承担该书接下去的修订工作。江溯副教授具有在美国留学的经历,并且英语运用能力强,对美国刑法的最新发展资料和趋势了如指掌。储槐植教授选择同在4494.c威尼斯任教的江溯副教授承担《美国刑法》一书的修订工作,可谓慧眼识人。江溯副教授没有辜负储槐植教授的厚望,对该书的内容作了较大规模的增补,尤其是在刑罚制度部分充分发挥了其专长。《美国刑法》一书主要是介绍美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重点在于美国刑法中的成文法部分,尤其是以《美国刑法典》为中心线索。

  考虑到美国刑法的普通法传统,如果只了解美国成文刑法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了解美国刑法的普通法知识。在这种情况下,江溯副教授主编了《美国判例刑法》一书,本书以《美国刑法》一书提供的基本理论框架为经线,以美国司法判例为纬线,为我们展示了美国判例刑法的全貌。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判例刑法》一书是《美国刑法》一书的姊妹篇,两书互相补充,成为我国读者了解美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窗口。

  我认为,本书的判例评述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刑法判例筛选合理。

  美国刑法判例堆积如山,浩如烟海,而一本书的篇幅是十分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选择重要而适当的刑法判例,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本书中,每个刑法判例都是精选的,因为一个专题一般只有一个判例。该判例必须反映该专题的核心问题。在这方面,本书做了充分的筛选工作,收入本书的刑法判例都能够充分说明相关主题。

  第二,案情介绍繁简得当。

  案情是判例的事实部分,也是判例规则得以成立的载体。因此,本书中的案情介绍虽然只是陈述已经查明的事实,但对于读者理解判例规则是极为重要的。不同判例的繁简程度有所不同,有的判例案情介绍较为简单,有的判例案情介绍较为详细,但都能够反映该判例的基本状况。

  考虑到本书的篇幅,收入本书的大部分刑法判例的案情都是较为简单的,减轻了读者的阅读负担。例如,本书第一章第三节“比例原则”中的尤因诉加利福尼亚州案,该案是一个盗窃案件,因为该案主要涉及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因而对其盗窃事实本身基本没有展开陈述,而只是对被告人作为一名惯犯,前后数次盗窃犯罪以及受到刑罚处罚的情况作了叙述。该案的案情介绍虽然十分简洁,但考虑到在该案中讨论的主要是如何减轻刑罚裁量的问题,因而这种简洁是完全正确的。

  最为简洁的案情介绍是第四章第四节“严格责任”中的密歇根州诉纳西尔案,案情介绍只有一句话:“1999年4月,两名密歇根州警察对里奇韦派对便利商店进行了行政检查,纳西尔是这家商店的经理也是唯一的雇员。在检查过程中,其中一名警察发现该商店许多待售的烟草商品上都贴有伪造的印花税票。”

  因为这个判例讨论的是严格责任,涉及对被告人犯罪意图或者主观过错这一要件的认定,而与客观行为没有太大的关联。因此,案情介绍就变得非常简洁。

  第三,案例评述说理充分。

  《美国判例刑法》一书并不是一本美国刑法判例的介绍性著作,而是美国刑法判例的研究性著作。这种研究性,主要体现在刑法判例的评述部分。这里的评述,是指从刑法理论上对美国刑法判例进行论述,这是本书的学术部分,对于美国刑法判例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应该说,本书的案例评述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作者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因而使本书的学术性大为提升。

  在案例评述中,作者不是就案论案,也不是就法论法,而是从一定的争议问题出发,涉及美国司法制度、刑事政策,甚至宪法等各个内容,本书具有较为宽阔的学术视野,对于读者具有吸引力。事实上,读者在阅读本书的时候并不是仅仅了解某些刑法判例,而是通过这些刑法判例,进入美国法律的整个场景,从中获益。例如在尤因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虽然争议的是量刑问题,但涉及比例原则、“三振出局法”(three strikes)和《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等主题。其中,“三振出局法”是美国某些州实行的对于三次以上犯罪的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种从重处罚的刑事政策。“三振出局法”是否违反比例原则?是否违反《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这些问题都是在该刑法判例中展开讨论的重要理论问题。

  最后我还想说,本书的作者大多是4494.c威尼斯刑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在4494.c威尼斯接受了刑法专业的严格学术训练。他们在江溯副教授的组织下,经过分工合作,顺利地完成了本书的写作。本书的写作既需要较高的英语水平,又需要相应的刑法专业写作能力,对于在读的学生来说,完成本书的写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从本书的内容来看,同学们在江溯副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十分出色地完成了本书的写作任务,这是值得嘉许的。

  本书的出版将为我国读者了解美国刑法提供一个窗口,特此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