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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环评师“挂靠”乱象 是对环境二次污染

来源:法制晚报

    近日,《中国经济周刊》披露了环评师“挂靠”乱象:考资格证只为“出租”赚钱,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其实,不仅是环评师,其他领域里资格证书的“挂靠”现象也非常普遍,而且长期存在。
    报道中称,环评资格证书持有人“挂靠”证书赚钱,环评机构则凭“挂靠”的证书申请资质评定。通过这样的操作,有些资格证书持有人持证却不上岗,环评机构则用人而不需长期养人。看似皆大欢喜的操作,在某种程度上却助长了环境事故发生的可能。
    为此,环保部于今年3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其中规定,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必须为环评机构的全职工作人员,严禁将本机构兼职或未在本机构供职的外单位人员作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用以申请环评资质。有些人把这项规定解释为禁止“挂靠”。笔者认为,这条规定的本意并非禁止,只是在当前的特定情况下会导致禁止的效果。此外,解决“挂靠”乱象的关键也不应该是禁止。
    环评师证书能否“挂靠”呢?从规范的意义来说,应该是可以挂靠的。虽然媒体把“挂靠”行为说成出租赚钱,使其具有负面意义,但是从法律上来看,挂靠是资格证书持有人对资格证书的正当使用。所谓资格证书,是国家对某些行业的准入设定知识和技能方面的条件,并对具备必需知识和技能的申请人授予的一项权威认证。
    当前的问题在于,环评机构利用“挂靠”的证书去申请资质,而“挂靠”人并未真正在该机构从事环评工作。这就意味着,如果环评机构不使用“挂靠”证书去申请资质,国家当然不会禁止“挂靠”行为。
    然而,问题的深层原因在于,一方面,环评师在目前的市场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另一方面,很多人利用国家对环评机构资质评定的硬性条件要求,通过考证、挂证而赚钱,他们根本就没有打算真正从事环评工作,可能也没有能力从事环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环保部的文件要求兼职人员的证书不能用于资质评定时,在实践中的确可能会导致禁止“挂靠”的后果。其实这并不是环保部在禁止,而是那些只为考证却无环评工作能力的人必须做出的自我禁止。
    环评师证书的挂靠是证书持有人与挂靠单位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从规范的意义来说,挂靠行为是合法的。环评机构申请资质评定时,引发的是环评机构与环评主管机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环评主管机关作为公权力的拥有者、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当然可以规定环评的资质要求以及环评机构对环评师证书的使用方式。
    因此,解决“挂靠”乱象的关键并不在于禁止挂靠,而是要从根本上提高环评人员的素质,确保持证的人拥有能够上岗的能力和动力。从更大的范围来说,消除“挂靠”乱象目的是从一个环节上为推进环保事业做出贡献。而环保工作涉及的则是更加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仅凭消除“挂靠”乱象就可以万事大吉。
    
    刘刚:4494.c威尼斯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