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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戈平:“占领中环”有悖香港社会法治传统

身兼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4494.c威尼斯教授饶戈平,在本文中从行政长官法律地位的内在要求和国家宪政体制的内在要求,阐明了为什麽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坚持同中央对抗的人不能当特首。本文并从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的政治底线和基本法关於行政长官人选条件的立法原意,揭示了“占领中环”的前提是伪命题,指出“占领中环”之说阻碍普选的顺利开展,破坏香港的法制与繁荣稳定。

 

 

饶戈平教授 资料图

   

“占领中环”有悖香港社会法治传统

普选是基本法的既定目标,有待根据法律平稳推进。作为香港民主发展的一个最终目标,普选不是英国殖民者赐予的,也不是“民主派”争取来的,而是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普选,连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都是中央根据“一国两制”方针主动赋予香港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12月的决定,同意香港特区在2017年实行行政长官普选,其後可实行立法会全部议员普选。今年3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重申了中央有关2017年普选的承诺,重申了实行普选的法律根据。可以说,香港普选正在朝着基本法的既定目标稳步推进,这本是香港民主政治进程中的一件大好事,值得全体香港市民为之共同努力的。

最近,香港有人倡议,要以“占领中环”的形式迫使特区政府在2017年实现所谓“真普选”,在香港社会掀起了一股政治波澜,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和担忧。人们清醒地意识到,在香港这样的国际大都市,“占领中环”这种非理性、非平和的街头政治将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怎样的後果。广大市民不得不对倡议者的真实意图产生疑惑:“占领中环”之说究竟是在推动抑或是阻碍普选的顺利开展,究竟是在维护还是在破坏香港的法制与繁荣稳定?

占领中环”的前提能够成立吗?

占领中环”倡议者固守着一个他们假设的前提:那就是2017年的普选不是真普选,必须通过占领闹市去争取“真普选”。人们不禁要问,有关普选的政治谘询尚未在香港正式开展,香港市民的诉求还有待广泛听取,普选的具体方案也还没有最终确定,何以现在就能断定未来的普选一定不是“真普选”,而非要通过“占领中环”的行动才能争取到呢?难道少数人的政治判断就可以随意地取代或绑架广大香港市民的良知吗?平心而论,以一种缺乏充分论证的假设结论作为前提,去鼓动一场影响社会整体的政治行动,很难说是一个负责任的尊重民意的倡议,该行动的正当性实在值得质疑。

占领中环”能达到“真普选”的目标吗?

占领中环”倡议者所鼓吹的所谓“真普选”,其根据不外乎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B款,即“在真正的定期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该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在这里,除了定期选举、无记名投票等技术性环节外,公约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在选举中体现“普遍和平等”的原则,而没有刻意去创设所谓“真假普选”的概念。各缔约国只要能在选举中体现“普遍、平等”的原则,至於用什麽方式进行普选在所不计。如果说这就是“真普选”的话,那麽它的实现也只是有赖於各国按其国情和法律自行确定,而不会是借助於“占领中环”这样的街头民主方式。

因为当年英国做出保留的缘故,公约第二十五条B款至今不具有在香港适用的法律效力,严格地说,香港普选的法律根据是基本法而不是人权公约。虽然基本法承诺的普选也赞同“普遍、平等”的原则,但是它的具体实施却体现了中国香港自身的特色,即基本法所规定的行政长官要经过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选产生。提名委员会本身也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它的运行也遵循民主原则,它同普选所要求实施的“普遍、平等”原则相辅相成。何以有了提名委员会这个环节,香港的普选就不是真普选了,就要以“占领中环”的行动来逼迫它修改了呢?

至於如何确定提名的民主程序,候选人的数目多少为宜等问题,原本应该是摆到桌面上来讨论的,可以通过谘询民意等民主协商方式加以确定。应该在香港社会营造理性沟通、协商包容的民主氛围,相信和依赖香港社会的智慧和良知。能够设想这样的问题可以在“占领中环”的非理性气氛中得到解决吗?

“占领中环”破坏香港繁荣稳定

香港历来是一个法制社会,市民有崇尚、遵守法律的优良传统,这也是香港能够取得繁荣稳定的重要保障条件。香港法律尊重市民的合法自由,允许经政府批准的集会游行,但是未见有许可占领闹市、破坏公共秩序、干扰商贸活动及市民生活的法律存在。相信香港市民的大多数也不希望看到“占领中环”的情景真的出现,不欢迎破坏法制的行为在香港堂而皇之地肆行。倘若“占领中环”的倡议者明知自己的主张违反法律、有悖民意而硬要一意孤行,难道还能说自己是代表民意、维护民权的民主斗士吗?

内地民众关注香港的发展,祝福香港能够持续地繁荣稳定。相信香港市民能够本着理性、平和、包容的态度,本着对香港社会整体负责的态度,坚守法治,尊重民意,妥善处理好这一事件。

有关行政长官人选政治条件

一、基本法立法原意的内在要求

乔晓阳主任委员在324日的讲话中强调,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坚持同中央对抗的人不能当特首。这一讲话不单是为2017年的行政长官普选划出了一条政治底线,也阐明了基本法关於行政长官人选条件的立法原意。

在各国实践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从来离不开政治的制约。法律集中体现了国家治理者的政治理念,要严格划分政治与法律的界限恐怕是不容易的。诚然,爱国爱港看上去只是一个政治概念,没有直接构成基本法的法律规定,但它的确渗透到基本法的核心条款中,成为基本法不可或缺的内在元素,因为整部基本法就贯穿了既要维护国家利益又要保障香港繁荣稳定这样两个根本目标。

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不是今天才提出来的,而是早在20多年前基本法起草过程中,在起草委员会内部以及香港社会就达成的一个高度共识,是中央政府明确的一贯的立场,也是由於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和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所要求的。

二、行政长官法律地位的内在要求

中国是实行单一制结构的国家,国家权力由中央政府集中管理,中央有权管治组成国家的所有地区。基本法规定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直辖於中央政府,同时又授权香港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而直接连接中央和香港的关键人物就是行政长官。就法律地位而言,行政长官一身而二任,他既是整个特区的首长,是特区政府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区;又是中央任命的一个国家高级官员,承担有服从中央、受节制於中央的义务,依法同时对中央政府和特区负责。怎麽能够设想一个不爱国爱港、执意与中央对抗的人可以担负这样的双重角色呢?不妨认为,特区首长必须是爱国爱港人士只能说是对行政长官最起码的政治要求。

三、国家宪政体制的内在要求

为什麽说一个在政治上与中央政府对抗的人,不能被认为是爱国爱港人士,不能担任行政长官呢?那是因为中央政府是依国家宪法产生的合法政府,是国家权力和权威的象徵,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其地位受宪法和法律保障。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有国民都有尊重、遵守的义务。倘若执意与中央政府作对,挑战、对抗甚至扬言要推翻中央政府,推翻国家现行体制,则将构成反对和对抗国家宪法的行为,怎麽能够设想将坚持这类行为的人归入爱国者之列、并任命其担任国家的高级官员呢?当然,中央政府不应该排斥对自己的批评,包括来自特区官员的批评,但这种批评应该是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应是在国家宪政体制的范围内。如果无视法律、对抗中央,行为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难以为法律所容。

四、行政长官就职宣誓的固有要求 

行政长官在就职宣誓时庄严承诺要拥护基本法,实施基本法,承担了领导香港实施基本法的责任。而基本法明确规定了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这其中就包含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核心利益的义务,受中央政府管辖、节制的义务。难道这样庄严宣誓的行政长官不应该是一个爱国爱港人士吗?难道香港社会愿意接受一个在事後背弃誓言、出尔反尔、与中央作对的行政长官吗?实事求是地说,选出一个爱国爱港人士担任行政长官不单是对国家有利,而首先是对香港市民、对整个香港社会有利。相信香港市民的理性和良知会在行政长官人选标准上做出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