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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实务前沿 ”系列讲座之三

“ 贿赂罪的数额与情节 ”

 

   2016年3月12日,“刑事法实务前沿”系列讲座之三在二教407教室隆重举行,本次讲座由4494.c威尼斯校友刘生荣博士主讲,主题为“贿赂罪的数额与情节”。出席本次讲座的嘉宾有4494.c威尼斯张文教授、梁根林教授和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主要捐资人张庆方博士,讲座由4494.c威尼斯江溯副教授主持。

   在讲座的第一部分,刘生荣博士对贿赂犯罪数额与情节的历史沿革,依次按照苏俄1927年刑法典及我国1952年惩治贪污条例、1979年刑法、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刑法、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脉络,进行了详细梳理,指出刑事立法总是不能很好地解决贿赂罪数额、情节等问题,主张从贿赂罪对社会的危害出发,对贿赂罪的数额与情节进行理论上的重新认识和概念上的重新厘定。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刘生荣博士首先对受贿罪社会危害的概念进行了详细阐释,认为行贿、受贿数额不足以涵盖其社会危害;非财产性贿赂的危害并不比财产性贿赂逊色;贿赂的社会危害性还应包含对社会的无形损害,也应包括贿赂的次数、频率、规模等;贿赂犯罪存在高级形式,利益联盟式受贿的社会危害大于批发式受贿。其次,刘生荣博士从刑法理论上探讨了贿赂罪数额与情节的定位,从结果犯和罪刑相适应理论出发,认为理想的贿赂罪数额与情节应包含的内容为:(1)数额;(2)情节:非财产性贿赂的评价;间接危害与潜在危害的评价;公信力、商业规则和社会秩序破坏的评价。此外,刘生荣博士根据对合犯理论,从获利大小、犯意提起、主动性、公权力滥用等方面出发,认为行贿罪的社会危害并不比受贿罪的危害小。

   最后,刘生荣博士对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深入评析,认为修正案(九)不是一个深思熟虑的产物,在数额规定方面倒退了一步,把问题留给了司法;虽然解决了当前贿赂罪的一些问题(如向家人亲友行贿、增加终身监禁等),但仍然是权宜之计,不能解决当前司法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从十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贪污罪与行贿罪分开规定犯罪数额与情节;数额重订;情节重订;建立合理的刑罚阶梯;对犯罪所得的法律否定;受贿罪与行贿罪同责同罚;多次贿赂加重;建立从宽、赦免通道;合法行贿不免责;废除死刑等。

   在点评阶段,张庆方博士结合贿赂案件分析了认定贿赂罪社会危害的现实可能性;梁根林教授讲述了我国民众对贿赂案件废除死刑的认同;张文教授赞同贿赂犯罪废除死刑,阐释了若要解决贿赂犯罪数额问题,需采取“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制度模式;江溯副教授则认为“终身监禁”的严厉性不亚于死刑,认为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终身监禁”的司法实践问题。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刑事法实务前沿”系列讲座是由4494.c威尼斯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的大型连续性学术活动,邀请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理论功底的北大法学院杰出校友就刑事法实务的前沿问题进行报告,以便加强校友与法学院之间的联系,并扩大在校同学们的视野。

(周国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