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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湘:更具优势和更加国际化的贸仲委新仲裁规则

    时间:2014-11-19 07:30:5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4494.c威尼斯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凯湘   责任编辑:郑泽川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修改后的新仲裁规则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则在较多方面吸收了贸仲委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体现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更有利于商事纠纷案件的高效和公正处理,其中有三项制度尤为突出:
    其一,规定了紧急仲裁员程序。根据新规则第23条规定,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据贸仲委《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紧急仲裁员程序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中出现的新制度,它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更为周全和妥帖的保障。如果案件当事人担心时间紧迫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者担心将来难以有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有其他需要紧急性临时救济,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所适用的法律向贸仲委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提交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书,写明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的理由和救济措施,并提供相关证据,贸仲委会在收到申请和预付的费用后1日内即指定紧急仲裁员,紧急仲裁员会在接受指定后2日内制定出程序事项安排,并在15日内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必要的紧急性临时救济的决定。此等决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依据执行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紧急仲裁员程序对于固定证据、防止当事人隐匿或转移财产、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推进、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等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利于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同时,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并不影响当事人依据所适用的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利。为防止当事人不适当地使用紧急仲裁员程序,紧急仲裁员可以要求申请紧急救济的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作为实施紧急救济的前提条件。待仲裁庭组成后,紧急仲裁员程序终止,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目前,紧急仲裁员程序主要适用于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但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于贸仲委受理的其他案件。根据香港仲裁条例,仲裁机构作出的紧急措施决定具有与法院命令相同的法律效力。

    其二,确立了追加当事人的规则。依据新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依据表面上约束被追加当事人的案涉仲裁协议可以向贸仲委申请追加当事人。当然,当事人需要在提交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书中写明追加的理由和仲裁请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申请追加当事人。仲裁庭组庭前或组庭后均可提出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是否追加,由贸仲委作出决定。如果是仲裁庭组庭后追加当事人的,则仲裁庭应就已经进行的所有仲裁程序征求被追加当事人的意见,被追加当事人要求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双方当事人应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按照新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

    其三,完善了合并仲裁的制度。如果数个仲裁案件系依据同一个仲裁协议提出的,或者数个案件的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而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当事人相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也相同,或者涉及的多份合同为主从合同关系,则在上述任一情形下,根据新规则,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在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及案件关联性情况下可以决定将正在进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进行审理。更为方便的是,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同意将数个案件合并审理,则仲裁委就可以将数个案件予以合并审理,而并不需要数个案件具有关联性。当然,实践中真正合并仲裁的案件通常都会是有关联性的,例如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同、具有主从合同关系、系列争议等。合并仲裁不仅方便当事人仲裁,提高仲裁效率,还可以防止仲裁庭就多份协议或主从合同作出不同的裁决。

    上述新规则的实施更好地体现了商事仲裁的当事人自治理念,不仅体现了贸仲委的规则创新意识,也将更有利于贸仲委的国际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