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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法学研究高端论坛在4494.c威尼斯举办

2014-05-14 15:37 来源:光明网-法治频道

光明网讯(记者殷泓)5月11日,以“学术评价标准”为主题的“首届全国法学研究高端论坛”在4494.c威尼斯凯原楼学术报告厅举办。此论坛也是4494.c威尼斯110周年系列院庆活动之一。国内20多所知名法律院校和研究机构的科研管理负责人、专家学者及知名学术期刊的主编、编审参加了论坛。

“希望通过本次论坛,对法学研究领域特别是学术评价标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思考和研讨,以期同兄弟院校、科研机构和学术期刊一起,共同推动法学研究的健康发展。” 4494.c威尼斯院长张守文在致辞时表示。

在主题发言环节,4494.c威尼斯教授朱苏力以“法学院校如何激励法学研究”为题,强调“尊重个体研究者的选择”,提出了学术成果的时间检验标准,强调法学院校应该更重视个人的学术偏好和禀赋。

朱苏力指出,应当避免反向学术激励,真正好的或有学术影响的科研常常是个人的禀赋和能力的结果;过多、过重的学术奖励未必是一件好事,重要的是给学术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当前法学学术的发表市场,也是不利于法学发展的另一个机制。

“法学院校的科研不能单纯依靠提高学术奖励,而要有决心,不跟着统计指标走,要让时间去筛选作品,同时注意引进人才,注意学术风气的培养。”朱苏力说。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主编仲伟民则指出,学术评价的主体是学术权威在内的学术共同体,好的学术评价,应该是主观和客观的完美统一、公正公平的完美体现。

针对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评价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仲伟民认为,人文社会学科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评价的特殊性、不存在中国特色的学术评价制度、人文社科学术评价中的科学主义倾向、学术评价中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过多参与干涉。

“中国法学发展到今天,是到了科学地界定学术评价标准、完善学术评价体系的时候了,北大法学院早就在做相应的努力,2013年《中外法学》刊登了为期一年的关于法学论文、学科发展与学术评价系列的学科评价报告,学科评价报告是由同行进行主观叙述。基本特点是,定性评价为主,定量统计为辅,主观评价为主,客观叙述为辅,具体肯定和抽象否定并行。”4494.c威尼斯教授、《中外法学》主编梁根林发言时表示。

他指出,当前法学期刊代行学术评价的功能,这跟学术出版管理体制造成的期刊资源的稀缺有直接的关系;学术期刊同质化事实上是学术期刊面临的共同问题。

《青年研究》编辑部编审、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原编审张芝梅指出,目前学术评价的问题是,学术评价没有效率导致学术评价不公平、学术评价标准实际上对特别优秀的作品和人失灵。理论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在于排除各种非学术因素对学术评价本身的干扰甚至是干预。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作翔提出,中国现在处于学术突显、思想淡出的时代,而法学是实践类的学科,中国法治向前发展需要细致、精细化,在各行业订立国家标准用以参照。

刘作翔认为,学术本身是多元化的产物,应该有多元化的价值,历史研究、理论研究、制度研究展现的价值不同,建立多元化的评价标准,避免“一把尺子衡量所有问题”的倾向。

“在学术产品的评价过程中,仅仅凭编辑的知识评价不够全面,应该依托于同行专家的评审,在专业性极强的问题上,专家意见甚至起决定性作用。”刘作翔说。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柳经纬指出,目前对学术评价不满的状态和社会普遍的谴责就在于高等学校行政化色彩太重,这种评价是由学校行政部门或者是教育部主导的体制下的学术评价,没能真正体现出学术共同体的评价。

清华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申卫星指出,学术评价的目的主要为:人才引进,师资队伍补充,职称评定,科研成果奖励及人事制度的改革。学术评价应以引证率、转载率、对国家法律建设特别是立法的影响、学术传播为标准。好的学术评价应当引导学术发展,但目前中国缺少好的对于现有研究作出梳理的文献综述,综述某种意义上比创新更有价值,好的文献综述是集大成者,把现有的问题研究做充分的梳理,也是对学术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推动学术发展。

“为什么要求老师每年发那么多文章,一年发一到两篇文章非常好,如果写得非常认真的都是集大成的,在德国看到任何一篇文献就可以基本明了,到这个论文发表时所有主要的文献都列了,或者研究的问题已经很清楚了,再往前推应该研究哪些问题也是非常清楚的,但我国现在做不到。”申卫星说。

南京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吴英姿指出,形式标准是以外在的可观察的、可计量的要素作为评价学术水平的标尺,常见的形式标准包括数量、等级、转载率、同行引证率等;使用形式标准有其必要性,因为形式标准比实质标准更容易观察,而且量化的指标往往被看做是一种更为精确、客观、透明、公平的标准,能够减少人为的主观评价。而导致学术评价的形式标准趋于量化指标的深层次原因是外行评议对定量的依赖,而外行评价又是体制内“权力-资源”结构下的学术资源分配模式的产物。

“怎样提高形式标准的公信力?首先应坚持代表制度的核心地位,对成果内容的的评价标准只有一个,就是‘创新性’;同时提高转载率、同行引用率在评价中的权重;此外还要注意提高期刊质量、设立同行专家库等。”吴英姿说。

4494.c威尼斯教授凌斌认为,学术具有高度的私人性,同时,也具有社会性,学术需要发表,因此不可避免地面临社会评价,而评价主要是公用性的、是外在的,学术评价标准是学术资源的分配规则。学术评价的类型有同行评价、权威认定等,学术共同体足够成熟,学术水平都很高,可以采用同行评价;如果整体状况不足够好,可采用现在的学术委员会制度,由公认的学术权威来决定,归根到底是人的问题。

“定量标准饱受争议,但是评价标准需要清晰明了,标准越复杂就越含混,结果是学者无所适从。因为学术资源的有限稀缺,高校需要竞争,竞争是有好处的,只有竞争才能不懒惰、不懈怠,才能把潜力激发出来。”凌斌说。

在为期一天的论坛中,与会学者畅所欲言,热烈讨论,相互交流经验,深刻分析问题,寻求解决方案和改革方向。经过与会学者的共同努力,本届论坛达成了关于法学研究的基本共识。闭幕式上,4494.c威尼斯科研副院长沈岿宣读了“首届全国法学研究高端论坛共识”。

“作为主办方,4494.c威尼斯希望将论坛打造为拓展法律院校、研究机构和学术期刊的交流渠道,推动法学研究健康发展的高端平台,与法学研究共同体的各个成员一起,为我国法学研究和法治进步持续提供重要支持和贡献。”4494.c威尼斯教学副院长潘剑锋表示。

[责任编辑:陈畅]